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支持电池产业发展循环经济

发布时间:2021-3-5 15:43:00  阅读数:3294

 

进一步支持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促进循环经济;进一步支持铅蓄电池产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完善铅蓄电池消费税征收或减免政策……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提交了多项涉及循环经济的建议。

支持动力锂电池再生利用

“新能源动力锂电池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8年,有效寿命为4-6年,目前第一批投入市场的动力锂电池已经进入了退役期。”张天任说。

据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2020年国内累计退役的动力电池将超20万吨(约25GWh),未来几年,这一数字还会呈现指数级增长,预计到2025年累计退役量约为78万吨(约116GWh)。

“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再生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张天任表示,既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也有利于保障资源安全。

工信部此前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即业界俗称的“白名单”,截至目前,共有两个批次27家企业进入了“白名单”。

张天任在调研中发现,进入“白名单”的规范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三大挑战和压力:一是收不到旧电池,二是赚不回成本钱,三是拿不到进项票。由于废旧电池掌握在个人手中,回收企业在收购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出售给再生企业时,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致使回收企业税负过重。不规范的回收企业通过“无票交易”的方式,将电池出售给了小作坊、小炼厂,哄抬废电池价格,这又进一步削弱了正规企业的竞争力,出现了“正规军”干不过“游击队”的局面。

鉴于此,张天任建议,严格回收再生企业的准入门槛,支持“白名单”企业做大做强。针对规范回收企业缺少进项票的问题,建议给予税收抵扣,具体的税收抵扣办法为,在终端产品销售上给予8%的增值税抵扣,缓解合规企业因采购无票电池带来的处理成本压力。同时建议,向合规的磷酸铁锂再生利用企业提供政策补贴。针对磷酸铁锂电池处理“成本倒挂”的问题,可按1500-2000元/吨的标准给予回收处置补贴或税收优惠,以提高处置企业处理磷酸铁锂电池的积极性。

支持铅蓄电池产业发展循环经济

铅蓄电池中70%的成分是铅,具有极高的回收再利用价值,我国的回收再利用率已达到90%以上。但是与锂动力电池一样,铅蓄电池在回收和再生利用环节同样存在问题。

张天任在调研中发现,铅蓄电池行业主要存在回收环节票货分离、再生环节成本倒挂、税收优惠标准不一等问题。

“比如,回收企业主要从电池售卖维修网点或个人手中收集废旧电池,业务过程中不可能获得增值税发票,但是,在和再生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按一般纳税人标准缴纳13%的增值税,由于缺少进项票进行抵扣,造成负担过重。”张天任说,有些回收企业“化整为零”,变成多个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有些回收企业变为个体经营,按0.5%-1.5%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些回收企业以“无票销售”的方式,将电池出售给非正规企业或地下冶炼厂,不仅偷逃税收,更是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使得正规企业“吃不饱”,产能闲置,地下炼厂屡禁不止,浪费能源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对此,张天任建议,在回收环节应统一缴税标准。考虑到回收环节的经营主体无法获得进项票的实际情况,建议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缴税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标准进行征收;对个体经营者销售再生资源予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统一为0.5%,以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同时,在再生环节税返比例从30%提高至50%,并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秩序。

此外,张天任在另一项建议中指出,铅蓄电池企业利润率较低,主营业务利润率多年来一直在2%-4%低位区间。他建议,完善消费税征收政策。顺应减税降负的大势,充分利用消费税税收法定时间窗口,不再将铅蓄电池列入征收范围,或优化调整现行的消费税征收政策,可将税率降低1到2个百分点,也可对符合条件的高性能密封免维护动力铅酸蓄电池与传统铅蓄电池区别征收。设立消费税减免政策。实施铅蓄电池消费税差异化征收,对投资社会化回收的生产企业实行减免政策。调整消费税分成比例。将消费税由中央税调整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积极性,更好地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度延伸。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